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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清代地方政府》:普通百姓如何被政府统治

在年终总结《看不完的书和电影以及年度词》里说,对政治什么的毫无兴趣,随后翻完一本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的书——《清代地方政府》——用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作模式。

了解过去是为了认知当下,虽然这又还是一些冷知识。关于类似冷知识,我觉得喜不喜欢没关系,但不能不知道。有些事,就算过已去许多时间,也还是在按照其自有规律在进行中。所以,如果把《清代地方政府》的“清代”这个时间节点换掉,会发现,明清,乃至以后,不同的是变通,但都是有迹可循:

◇通过在每一个可以想象的场合收费,中国官僚体系每一个层级的成员们都能补充他们的收入。

◇不断更替且缺乏经验的州县官们“领导”着一帮久居其职久操其事且老于世故的当地书吏。

◇既然居此职役者连同他们的子孙都没有腾达的指望,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充任此类贱役?

◇被州县长官当做心腹助手的长随们,实际上蜕变为其属僚、书吏和衙役们的同谋。

州县官

在某些情形下,收取“陋规”和贪贿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在清代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是按同样的原则组成的。所有行政单位,从省道州县,都是由中央政府设计和创建的。所有地方官员,包括州县长官,都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实际上,在州县级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存在。因此,州县官在地方官系列中虽然品秩较低,但在地方行政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真正的行“政”之官。因此之故,州县官总被称为“亲民之官”或“地方官”。他们管治下的百姓则称他们为“父母官”。

在顺治、康熙时代,州县官仅能得到一份名义上的薪俸。从雍正时代开始,在名义薪俸之外,还发给州县官一份实质性的津贴——“养廉银“。知州每年名义薪俸是80两银子。知县在首府者年俸60两,在外地者年俸45两。

知州的养廉银在各省有别,从500两到2000两不等。最低养廉银(500—600两)属于直隶、陕西、甘肃、四川、广东、贵州等省的知州。知县的养廉银在各县也高低有差,从400两到2259两不等。在山西、陕西、安徽、四川和贵州等五省知县的薪水相对较低,只有400—1000两。周镐曾指出,一个州县官的全部薪水几乎不够给幕友付酬。那州县官有限的薪水如何才能满足养家、支付其岗职所需繁重费用、支付幕友和长随的报酬等这些比一个州县官总薪酬高出几倍的巨大费用呢?答案就在被称为”陋规“(惯例性收费)中。通过在每一个可以想象的场合收费,中国官僚体系每一个层级的成员们都能补充他们的收入。虽然这种惯例是“不正常的”,但它仍然被确立和承认,并称为广泛接受的事实。因此,它也在法律的默许之内。在某些情形下,收取“陋规”和贪贿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书吏

陋规在各级官府都是不可动摇的惯例

书吏,州县衙门中的四种佐助人员之一,在地方行政中有着独特的地位。所有书吏都是在其服务的本省内招募,虽然书吏的服务期限仅为5年,但许多人在服务期满后,仍以改名换姓的手段保留其职位。即使他们自己不能保留职位,也会竭力使自己的家人或亲戚获得此职位。而一个州县官可能会被免职、调迁、晋升,此即所谓“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于是州县地方政府便形成了一种特殊格局:不断更替且缺乏经验的州县官们“领导”着一帮久居其职久操其事且老于世故的当地书吏。

大多数史料都有记载,在各类衙门中的书吏都没有薪水,他们不得不自备办公用具——笔墨纸砚等。既然只有服务而没有薪酬,那么书吏们为何还对此职位有兴趣?一是保护家财的需要;另一种“动力”是通过“考职”进入官场的可能性。但对于大多数书吏来说,最大的吸引力是经济收获,这解释了为什么许多人在服务届满后还竭力保住其职位。

书吏们如果得不到薪酬,什么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其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类似于州县官的“陋规”,即“例费”。事实上,书吏及其他衙门职员收取陋规的整个模式,不过是在较低一些的标准上重复州县官们的所作所为,并被认为是正当的。

由于陋规在各级官府——从京师到地方——都是不可动摇的惯例,而且人们已经接受其作为行政制度的一个必要特征,如果州县书吏不索取陋规,又怎么付得起上级衙门书吏的陋规?

衙役

没有一种衙役不从事某种贪赃

衙门差役,通常称为“衙役”。他们服役于官府,充当信差、门卫、警员或其他职役,成为地方政府执行公事中不可缺少和一种有组织的力量。同书吏一样,他们在本省本州县服役,都是当地人。与书吏一样,他们在规定服役期届满后也竭力久据岗位。

衙役同城被编为四班:皂班(皂隶)、快班(马快、步快)、民壮(民兵)和捕班(捕快)。四班之外,还有一些衙役,分别充任门卫(门子)、狱卒和看守(禁卒)、法医(仵作)、金库看守(库卒)、巡夜人(更夫)、马夫及驿邮兵丁(铺兵)等职役。

虽然四班都被视为衙役,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民壮、库卒铺兵等,具有普通百姓之地位身份。但皂隶、马快、步快、仵作、禁卒、门子、捕快、弓兵等,法律上将其列为“贱民”,其地位相当于妓女或奴婢,他们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及进入官场,他们的子孙也同样被剥夺这个权利。因为其卑职业及低下的法律地位,衙役们通常受士绅和百姓的歧视。

既然居此职役者连同他们的子孙都没有腾达的指望,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充任此类贱役?实际上,多数衙役的命运并不总像其法律和社会地位所标示的那样可怜。因为他们居于可以滥用权力之岗位,所以能使百姓敬畏。

一州一县衙门可雇佣各种衙役的名额,在各省《赋役全书》有明确规定。然而,衙役的名额太少,额外多雇衙役在各省是一个普遍现象。1736年的一份上谕对此就加以认可说:如果规定名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地方官可以增雇额外衙役。这种额外衙役称为“白役”或“帮役”,即姓名未列入政府档案的衙役。据王植讲,一名常年衙役手下通常有3~4名白役。胡林翼曾记述,仅在贵州石阡府,就有数千名白役。

衙役的平均年薪是6两银子,最高不超过12两。也就是说,每天仅有2~3文钱的收入,这点钱仅可供他和妻子每天吃一顿饭。于是衙役们被迫依赖陋规生活,大多数陋规是由书吏和衙役分享。而派往乡村地区催收赋税的衙役,则可独享陋规。于是当正式衙役被派遣下乡时,总是有几十名白役跟随,参加对百姓敲诈勒索的活动。而捕役们常强入民宅,以搜查盗赃为借口勒索钱财;仵作常被贿赂,对人命案做出虚假勘验报告;禁卒若没有从囚犯或其家属身上榨取到钱财,就会对囚犯施以虐待;皂隶们在收受贿赂后会在执行拷讯时尽量打轻一些。总之,如田文镜断言:没有一种衙役不从事某种贪赃。

长随

长随真正关心的是陋规

长随(意即“长年的随从”)是州县官的私人仆役,他们在地方行政中战友独特而重要的位置。虽然衙门中已有大量的书吏和衙役,但仍有一些官方事务没有专人办理,于是这些事务只好留给长随来办。
由于州县官初来乍到任职之地,既不能相信本地的书吏和衙役,但又不能不依靠他们履行日常的行政职责,同时还无法控制和监督他们,于是迫使州县官不得不用长随来督查书吏和衙役。同时,对于打算收受贿赂的州县长官们来说,长随也是不可或缺的。正如方大湜所说,没有哪个州县官会亲自索贿,长随可充当贿赂中介人,而行贿者接触州县官的长随比直接接触州县官本人容易得多。

一般来说,长随应根据其能力和工作性质领取薪水(工食),不过这种收入是名义上的。长随真正关心的是陋规。许多陋规是由长随、书吏和衙役分享,另外,也有一些陋规之归长随所有,其中最为有名的,莫过于要见州县长官或欲向州县长官送礼的人必须给门丁送的“门包”了。于是,被州县长官当做心腹助手的长随们,实际上蜕变为其属僚、书吏和衙役们的同谋。

幕友

在整个清代,行政专家和官员们就这样一直分属两个不同的群体,没有融合的可能。

幕友、幕宾或师爷是地方官雇佣的行政管理专家。他们不是官僚体制中的常设人员,也不由政府支付薪俸,他们作为一个集团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

在明清时期,由于科举只重视八股文,学生们唯一关心的就是通行的诗文体例,而对行政管理毫无准备。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的新任县官都是没有经验的。针对这种情况,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在州县官取得一定经验之前让整个行政机制运作起来。于是必须有一些缓解官员行政经验不足的办法,否则地方行政就会陷于瘫痪——要么州县官在就任之前接受专门培训,这就要求对教育和考试制度进行根本的改变;要么就聘请一位专家,作为新任州县官的助手。清王朝采用的是第二种办法。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庞大的行政管理专家集团——幕友——一种介乎学者和官僚之间的身份。他们是有知识的人,且受过专门的行政事务训练。因此,一旦获得职位,新任州县官的第一要务就是要找到一个能干、可靠的幕友作他的参谋和助手。同时,即使是有经验、能干的州县官,也需要幕友的服务。原因很简单,州县官的职责数不胜数,不论精力多么充沛,也很少有人能全部事必躬亲进行处理。

幕友不属于政府官员,但在传统观念上,他们还是与官员处于同等地位。“幕友”和“幕宾”这个词语本身也显示出他们是主人——州县官的“朋友”和“客人”。

幕友的薪酬、食宿都有州县官提供。薪酬的高低,取决于幕友的能力、所负责任及州县官的收入。刑名幕友的薪酬是最高的,因为他的知识更具有技术性,需要更长时间的培训。因此,在1750年代,一个刑名幕友的年收入可以达到260两白银。在清朝末期,幕友的收入有相当大幅度的提高,1780年代已升至每年800两白银,甚至高达2000两,几乎与州县官的年俸相当。

只要将幕友的薪酬与书吏、衙役和长随的名义薪酬(不计陋规)对比一下,就可以明显看出,幕友是州县官衙门中唯一得到足以养家糊口薪酬的助手群体,也是唯一不能分享陋规收入的群体。

由于清政府将幕友定位为州县官的私人助手而不是政府职员,因此,幕友既不受衙门其他职员纪律的约束,也不会得到官职提升的报偿,于是清政府就失去了从有经验的行政专家中选拔官员的机会。在整个清代,行政专家和官员们就这样一直分属两个不同的群体,没有融合的可能。

士绅与地方行政

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事务的地方精英

按照C.E.麦瑞安的观点,所谓政府,应视为“统治过程的参与”,因而它既包括“正式的”政府,也包括“非正式的”政府。非正式政府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结构之中。在中国,它在被称为“士绅”(即地方精英)的权力集团的掌控中,士绅参与地方行政,影响甚至决定了地方政策。

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的权力。官吏和士绅两个集团相互依存,又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行使着自己的权力。两种形式的权力交互作用,形成二者既协调合作又相互矛盾的关系格局。

中国士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他们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这一特权从未扩展到其他任何社群和组织。

虽然有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的区别,但官吏和士绅的权力来源都是传统政治秩序,因此,实际上是同一个权力集团在控制社会。这个权力集团在公共领域表现为官吏,在私人领域表现为士绅。其结果是,政治性基本权力就是政治中的主控权力。而且,只有那些实际或潜在拥有权力的人才可以进入精英阶层,得以参与治理活动。

中国士绅的特权地位并不纯粹取决于经济基础。财富和地产本身不是士绅身份的充分条件,庶民地主和商人不论拥有多少土地和财富也不属于士绅集团,只有在向政府购买官衔或学衔(国子监学生身份)成为可能时,财富和身份之间的联系才可能最紧密。而另一方面,任何有功名或得到官方委任的人,无论是否有地产,都可以马上跻身士绅之列。地产有时候是身份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在士绅内部,“绅”和“士”是有区别的。“绅”仅指政府官员(第一集团),而“士”仅指有功名或学衔而又尚未入仕者(第二集团)。这种区别,可称作“官绅”和“学绅”两者之间的差异。“学绅”既不属于统治阶层,也不属于被统治阶层,他们属于一个中间集团。

由于士绅阶层和其乡党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官绅”和“学绅”都被称作“居乡士大夫”。由于他们与家乡的关联是永久性的,从而造就了他们(对家乡)的情感归附;士绅们似乎都感到他们有责任捍卫和促进本地社区福利,而这种责任感是作为外乡人的州县官们所不具有的。于是,通常认为,士绅与本地百姓是休戚与共的,因为士绅与百姓都希望社会安定有序,这对于士绅显得更加重要,因为他们的安全和特权全赖于此。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特权阶层,士绅最主要关心的还是其家庭和亲属的利益,这种利益往往与百姓的利益相左。因此,只有在不损及自身利益情况下,士绅才会考虑社区的共同利益,并在州县官和地方百姓之间调停。

尽管士绅和地方官之间常常会发生利益冲突,但这种冲突应该解释为同一权力集团或社会阶层的内部冲突,因为这两者同属于一个特权阶层,他们要互相依赖以维持现状。结果是,他们持续固守着共同利益世袭罔替,使他们得以在中国历史的漫长岁月中维持着自己的特权与权力。

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书吏、衙役和长随们的反常行为(从道德和法律的视角看),主要是文化价值与社会地位不协调的结果。换言之,当一个人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他向往的价值——金钱酬偿、腾达机会,而这又恰恰归因于其卑微的地位时,他就会选择用非法手段去获取这些价值。诚然,这种不协调也存在于社会中别的一切卑微群体中,在关键在于,这些依附衙门的职员不仅易于获得非法手段,而且尽管有正式惩禁规定,实际上他们有逃避追究的便利。易于获得便利,又易逃避追究,是对越轨行为的最大诱惑。而且,如果某个职业群体的多数人从事越轨活动,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对剩余成员施加压力强求一致。因此,政府和公众看作越轨或腐败的行为,也许会被看作遵循行业性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行规)而已。

关于士绅,他们代表地方社区的权利是得到政府和公众普遍认可的。他们作为地方官员和百姓之间的斡旋者,经常在地方行政的某些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并享有与官员相似的身份和特权,他们与地方官员一道决定地方政策和行政,并分担控制社会之责任。既然权力意味着“参与统治过程”或“参与决策过程”,那可以得出结论:在清代中国,地方权力只在官吏(正式政府)和士绅(非正式政府)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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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
作者:瞿同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译者:范忠信 / 何鹏 / 晏锋
出版年:2011-5
页数:402
定价:34.00元
装帧:平装
丛书:法学家书坊
ISBN:9787511818560